勞工發生被撞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20506329
一、行業分類:雜糧栽培業(0112)。
二、災害類型:被撞(6)。
三、媒 介 物:其他(履帶式鑿井機)(149)。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災害發生於民國112年8月14日15時52許。
(二)罹災者梁○○(以下簡稱梁員)112年8月14日6時30分許,至合作社成員農
地從事砍除樹木雜枝及除草等農務工作,10時30分休息至13時,13時繼
續至合作社成員農地從事農務工作,因合作社理事主席蘇○○當日上午
在梁員休息前,有交待梁員下午將倉庫旁貨車車台上履帶式鑿井機移動
至地面,使車台淨空讓貨車可再供其他利用,15時49分許,梁員獨自前
往臺南市善化區昌隆里東勢寮1號之33倉庫,將停放於倉庫旁空地車號
818-VG貨車車台活動尾板放下成斜坡車道,再至該貨車車台所載履帶式
鑿井機後方操作桿設置處準備操控履帶式鑿井機移動至地面,15時52分
許,當時梁員站立於履帶式鑿井機後方與貨車車台前板間之空間內操控
履帶式鑿井機時,該履帶式鑿井機突然向後朝梁員身體及貨車車台前板
方向移動,致梁員閃避不及,身體遭履帶式鑿井機撞擊並夾擊於履帶式
鑿井機與貨車車台前板之間,16時50分許,蘇○○結束農務工作後開車
前往倉庫旁空地並下車探視梁員工作情形,16時52分許,蘇○○發現梁
員以站立姿勢右胸遭肇災履帶式鑿井機左後上方排水器底座鐵板夾擊於
貨車車台前板之間,且履帶式鑿井機尚處發動狀態,蘇○○立即先將履
帶式鑿井機熄火,並通報消防隊請求救援,救護車到場後救護員發現梁
員已明顯死亡故未再送醫,並通知警方到場採證後將梁員大體送至殯儀
館安置。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梁○○於貨車車台上從事履帶式鑿井機移動作業
,因梁○○不熟 悉履帶式鑿井機操作,誤將已發動之履帶式
鑿井機前進、後退桿置於後退檔 位,加上現場未置管制引
導人員,導致梁○○遭重1.2噸履帶式鑿井機撞擊並夾擊於貨
車車台前板之間致死。。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履帶式鑿井機撞擊並夾擊於貨車車台前板之間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對於勞工從事履帶式鑿井機移動作業,現場未置管制引
導 人員。
(三)基本原因:
1.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5.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第1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 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辦法 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第1項)
(三)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
必 要之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附表14二、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
更工作 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但從事使用……、
車輛系營建 機械、……等應各增列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17 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 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34條 第1項)
(六)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
六 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
年檢 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七)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
下 列事項:…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
應置 管制引導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5款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 第6條第1項)
(八)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
報勞 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第 2項第1款)
(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雇主應給與罹災者家屬5個月平均工資
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
(十)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二、受僱於僱
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
(十一)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
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
六 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
理投 保手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