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挖掘機引導作業發生跌倒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一、 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 災害類型:跌倒(02)
三、 媒介物:踏板(416)
四、 罹災情形:1人死亡
五、 發生經過: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罹災者站於地面鐵板
上引導挖 掘機前往編號C17單元,當挖掘機開往連續壁
編號C17單元過程中,於連續壁編號C15~16單元旁進
行轉向時, 因地面鐵板卡到履帶間空隙,當挖 掘機轉向
完成後往前移位時,地面鐵板被履帶往上帶起,致站在
地面鐵板 上之罹災者重心不穩跌 倒,左臉撞擊履帶受傷
,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六、 原因分析:
依現場檢查及相關人員所述,研判本次災害發生原因為:罹災者於工地
站 立於地面鐵板上從事挖掘機引導作業因挖掘機轉向過程中,地面鐵板
卡 進履帶,當轉向完成後,挖掘機向前行駛過程時(履帶)帶動鐵板,致
站立 於該鐵板上之罹災者重心不穩跌倒致左顱撞到挖掘機履帶,經送醫
不治死 亡。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
1、 直接原因:罹災者左顱撞到挖掘機履帶。
2、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工作場所之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之安全 狀態。
(2)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提供之安全帽, 未
使其正確戴用。
(3) 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未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 有
危險之虞之場所。
3、 基本原因:
(1)未實施自動檢查。
(2) 協議組織未含再承攬人、未確實實施工作場所連繫、調整及巡視。
(3)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 災害防止對策:
1.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
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 工踩
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 、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 態,或採
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6
條第1項)
3.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 下列
事項:…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 或附近有
危險之虞之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3款暨職 業安全衛生
法第6條第1項)
八、 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