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住宅及倉庫鐵皮浪板、塑膠採光浪板更換作業發生墜落致死及受傷災害
核備文號:1120505766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受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屏東縣竹田鄉○○路○○號自用住宅旁之倉庫屋頂。
(二)本災害分別發生於112年6月30日13時36分及37分許。災害發生當日8時 許,雇主潘○○開車
載所僱勞工潘○○及王○○至陳○○住家與另兩名所僱勞工潘○○及潘○○會合後,即開始於屋頂共同
從事將舊鐵皮浪板拆除及舖設新白鐵浪板相關作業, 工作至11時30分許,即先休息用餐, 勞
工潘○○則結束當日工作並離開現場。13時30分許,雇主潘○○於倉庫屋頂西南側邊緣與位於地
面之潘○○進行傳料作業,另潘○○於屋脊處以攻牙機進行鎖固新舖白鐵浪板之螺絲,王○○則於
潘○○南側約3公 尺處以攻牙機拆除舊鐵皮浪板之螺絲,13時36分許,潘○○與潘○○聽到有人墜
落撞擊地面之聲音後,分別立 即前往查看,即見潘○○已自距地高約4.7公尺之屋頂墜落於地面
受傷,潘○○見狀立即以手機撥打電話 向119求救,13時37分許,王○○突然亦踏穿另一片距地
高約4.5公尺之塑膠採光浪板後墜落至地面受傷,潘○○及王○○後由救護車分別送往安泰醫療
社團法人 潮州安泰醫院及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急救,惟潘 員仍因傷重經醫院於當日
15時43分宣告不治,王員則再轉送國軍高雄總醫院急救,並經醫院於當日完成腦部手術,
後於加護病房治療至112年8月17日後再轉診至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持續於加護病房
觀察治療, 其目前腦壓穩定,惟仍處於昏迷中。
六、 原因分析:
雇主使罹災者潘○○及王○○分別於距地面高約4.7公尺及4.5公尺 以上之易踏穿材料
(塑膠採光浪板)構築之屋頂作業時,因未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
強度及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
防墜設施,亦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且
未設置屋頂作業主管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
器具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並管制勞工未使用防護具不得進入作業
,致 罹災者潘○○及王○○2人先後不慎踏穿塑膠採光浪板後,分別自距地高約4.7
公尺及4.5公尺之屋頂墜落至地面,導致潘○○傷重死亡,王○○腦部受創受傷。
(一) 直接原因:罹災者潘○○及王○○分別自距地面高度 4.7 公尺及 4.5 公尺處之屋頂,因踏穿
塑膠採光 浪板墜落至地面傷重死亡及腦部受創受 傷。
(一)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 全通道,未於屋架 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
度在 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未於易踏穿屋頂 下方適 當範圍裝設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 對於在高度 4.5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 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
護具。
(二)基本原因:
1. 未訂定及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5.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 適當墜落災害防
止設施。
6.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未設置屋頂作業主管決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實
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監督勞工確實使 用個人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
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且前述事項未確 認前,未管制勞工不得進入作業。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三、於
易踏穿 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 規劃安全通道,於 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 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
設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 主管於現場辦
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 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18 條第 2 項第 1、2、3、4、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3.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 勞工確實使用
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