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 堆 高 機 撞 擊 之 被 撞 災 害 致 死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111)1110024990
一、行業種類:未分類其他專用機械設備製造業(2929)
二、災害類型:被撞(6)
三、媒介物:堆高機(222)
四、罹災情形:勞工1人死亡
五、災害發生經過:
111 年 9 月 8 日 18 時許,○○有限公司所僱勞工林○○於走道 向東行走, 勞工洪○○當時於該區域駕駛堆高機,進行物料搬運作 業
,正當洪○○駕駛堆高機後退至牙叉自物料棧板完全退出時,林○○員與堆高機發生碰撞,腳掌遭堆高機壓住仰倒在地。造成林○○因 心
跳停止,送醫後由醫師宣告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勞工遭堆高機撞擊,造成頭胸部鈍挫傷而多重器官損 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使勞工駕駛堆高機於工作場所通道進行物料搬運作 業,其作業區域人行道及車行道未避免交叉,亦未設 置天橋或地下
道或設自動信號器。
2. 使勞工駕駛堆高機於工作場所通道進行物料搬運作 業,未置管制引導人員指揮現場作業。
(三)基本原因:
1. 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管理並製作執行紀錄。
2. 雇主未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堆高機自動檢查。
3. 雇主未依工作性質使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 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 項)
2.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 作者之虞
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條第 1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3.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
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雇主對前項之堆高機,應每月就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二、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三、貨叉、鍊條、頂蓬及桅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7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10 款暨職業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八、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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