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採光罩更換工程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112)1120000356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依雇主楊OO(下稱楊員)稱述,111 年 7 月 4 日 8 時許由其與許OO(下稱許員) 開始接續前一日未完成之OO有限公司OO廠廣場屋頂採
光罩更換工程,於更換廣場 屋頂北側東起第一片過程中,約 9 時 23 分許,兩人正要搬運新採光罩至定位,且皆無 使用安全帶,楊員當
時往屋脊側移動欲搬扶該新採光罩之南端,許員於另一側負責搬 扶北端,楊員於移動過程中即聽聞聲響,回頭見許員已踏穿既有塑膠採
光罩而墜落地面。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度約 9.5 公尺處踏穿塑膠採光罩墜落至地面,造成許員頭胸部挫傷、 外傷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於勞工於易踏穿之塑膠採光罩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規劃安全通道、未裝 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未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作業。
2.對於在高度約 9.5 公尺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 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事項。
2.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未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其執行紀錄。
6.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 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
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於前項第 3 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
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 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 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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