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17宣導資料
從事固定式起重機維修作業發生勞工因上下鋁梯墜落致死職業災害案
一、行業種類:未分類其他機械製造修配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
三、媒介物:梯子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受傷 0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災害目擊者○○木材行勞工葉○○所述:因起重機故障遂電知○○機械公司派員到廠維修,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機械有限公司勞工朱○○開貨車至○○木材行廠內,經葉員告知故障情形後,朱員取下車上之活動鋁梯,將其靠在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上,即爬上梯子檢查故障之固定式起重機;葉員隨即走到旁邊繼續工作。約當日下午五時五十分左右,葉員聽到「啊」一聲,隨即轉頭看到朱○○約站在鋁梯之中間(距地約三.三公尺高),身體有傾斜現象,隨即墜落至地面,於是立即跑過去,並加以急救,同時由負責人電請救護車,朱員因傷重雖經送醫惟仍於途中不治。
六、災害原因分析:
1.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朱正仁死亡原因:
「甲、 腦挫傷;乙、頭部外傷;丙:高處墜落」。
2.依據相關人員口述及現場置有朱員當時使用之鋁梯靠在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上,起重機之控制箱蓋已打開檢查,活動鋁梯附近地面未發現遺留墜落之手工具。由上述推斷朱員於爬上梯子檢查故障之固定式起重機控制箱後,可能在上下梯於爬至鋁梯中間(距地約三.三公尺高)時,不慎身體失去重心,導致墜落地面致腦挫傷不治。綜上所述,研判分析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
(一)直接原因:勞工於上下鋁梯自距地三.三公尺處墜落,發生腦挫傷不治。
(二)間接原因:
1、從事起重機維修作業,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
業,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高架作業未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
(三)基本原因:
1.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訂定工作守則供勞工遵循。
3.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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