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0.17宣導資料
從事清潔維護及打蠟作業勞工發生墜落死亡職業災害案
(93)勞檢五字第0930018524號函
一、行業種類:建築物清潔服務業(9204)。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合梯(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現場目擊者○○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災害事業單位)清潔工李○○、蒲○○等二人表示: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八時,領班劉○○員率領他們二人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院區挑高五米七之大廳進行大廳內側二樓外窗玻璃(距地面高度超過四米五)清洗作業。施工時領班劉○○員跨站於高度四四四公分之合梯(長度四五三公分、梯腳張開直立高度為四四四公分)上,手持伸縮清潔桿進行玻璃清潔工作,並由他們二人各站一邊,以雙手扶住、固定合梯兩側之腳架。三人工作至上午十時五分左右時,合梯上劉○○員突因重心不穩後仰墜落地面。其臀部先行著地後,後腦即猛烈撞擊地面。經緊急送往急診部急救後,因顱內出血四散無法立即開刀,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延至十六時十六分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高處墜落。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未設置工作台。
不安全動作:未配戴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原事業單位)將清潔維護及打蠟作業交由一級承攬人○○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施作。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一級承攬人勞工劉○○於該院新院區大廳從事二公尺以上高架清潔作業時,同一時間同一工作場所有該醫院駐警隊人員、櫃台收費人員及服務台輪值人員亦在執行工作。雙方分別僱用勞工在共同作業情況下,原事業單位雖已設置協議組織及召開協議組織會議,指定一級承攬人派駐原事業單位之現場主任(盧○○)擔任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共同作業時之工作指揮、協調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工作事項,惟未具體協議指定高架危險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亦未協議高架危險作業之安全管制、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架設施工架及勞工配帶安全帶與安全帽等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措施。且當日上午十時五分劉君發生墜落職業災害時,協議組織指定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盧○○尚在前往工作場所途中。故原事業單位顯有未落實高架危險作業之指揮協調、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巡視等工作之情形。
2、一級承攬人○○環境維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未符規定、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未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應架設施工架,設置供勞工從事二公尺以上高處玻璃清潔作業之工作平台,且裝置能使安全上下之設備,並要求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止墜落之防護具,
原事業單位將二公尺以上高處玻璃清潔作業交付承攬,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確實指揮監督巡視該作業前後各項安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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