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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4宣導資料

堆高機作業安全規定

.目的:為確保堆高機操作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適用範圍:凡於本廠內進行堆高機作業之本廠員工及承攬商均應遵守本規定。
3.作業流程與說明
   (
).一般安全規定:
   (1).
操作荷重在一公頓以上之堆高機人員,應經荷重在一公頓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訓練合格之人員方可擔任,其證明文件應影印附一份隨身備查。
(2).
堆高機之負載荷重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3)
堆高機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中有關堆高機之各項規

 定外,其堆高機作業亦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作業安全規定。
(4)
堆高機應於易見之處,以本國文字標示下列事項:
    A.
製造者名稱。
    B.
製造年月日與製造號碼。
    C.
空重。
    D.
最大荷重。
    E.
容許荷重(係指加諸於對應堆高機之構造、材料及貨叉等來裝載之貨物重心位

置上最大荷載)
(5).
使用托板或撬載運貨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貨物重量之強度。
    B.
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6).
堆高機裝卸貨物應依下列之順序操作:
    A.
駛至裝卸貨物場地時,應減至安全速度。
    B.
接近裝卸位置時即停車。
    C.
查看堆積之物品有無崩塌或其他危險,如有傾倒或滑落之虞時,須加捆綁牢固。
    D.
將桅桿操作至適當位置,然後作卸貨或裝貨工作。
    E.
升起貨物時,首先將貨物離地 1015公分高,確定貨物穩定,對雙叉無偏

重及無異狀後,再將整個桅桿後傾,然後升到離地15至20公分的位置,車

子才起動行駛。
(7).
堆高機運送物件須行駛於工場區內主要道路,基於交通安全考量,轄區應規定並

告知其指定行駛路線並限制其時段或設交通指示標識予以限制。
(8).
堆高機未配置座椅及後扶架者,不得搭乘。
(9).
承攬商堆高機如須以後方拖拉方式運送物件,應先經承攬商安衛人員或工地負責

人簽認安全無虞後才可作業。 
(10).
堆高機以後方拖拉方式運送物件,應於堆高機底方或後方設有固定勾環以剛性

連結平穩之載具,物件應平均妥置固定於載具內,且寬度不得超過車寬兩側各五

十公分以上,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座椅上方三十公分之高度,拖拉長度亦不可超

過五公尺。拖拉之物件長、寬、高如超越前述,則應有專人隨行於後指揮。 
(11).
堆高機以後方拖拉方式運送物件,應預先注意載具或物件是否造成轉彎時之困

難或不平穩。 
(12).
堆高機拖拉載具行經交叉路口,應鳴聲警示;如於夜間行駛,除行車應有之照

明外,則需於堆高機後方2.5公尺處以及最後方處之載具部分加掛警示燈。
(13).
承攬商堆高機操作應確實遵守堆高機作業安全守則,如有違反,依本廠工程承

攬商安全衛生管理實施細則施予罰款。
(14).
堆高機使用前檢查,排氣口隔焰器是否破裂?必要時更新,蓄電池接線端子是

否鬆脫?必要時加保護套包紮,剎車是否失靈?必要時檢修,連接電線是否使用

防漏可撓電線管?
(
).行駛中安全規定:
(1).
載貨行駛時,不得快速起步,緊急煞車與急轉彎。
(2).
堆高機行駛前面之視線不佳,不但要注意前後左右,同時載貨大而顯著妨礙視野

時,需採取下列之措施:
A.
下車查看周圍之安全。
B.
引導人隨車引導。
C.
擋住前進視線時應倒車行駛。
D.
按喇叭示警慢行。
E.
堆高機倒車應有警鳴裝置。


(3).
不得過度升高貨物,桅桿作垂直狀,或前傾狀態下行駛。
(4).
於最大載重下後輪不得浮起行駛。
(5).
道路上行駛應套上拖板或撬或於雙叉頂端裝置警戒標誌,儘量勿使雙叉曝露行駛。
(6).
堆高機在負荷之情況下行駛速限每小時十公里以下;無負載行駛速限為每小時二

十公里以下。
(7).
堆高機行駛於道路時,貨叉離地不得逾二十公分,托載物件寬度不得超過車寬兩

側各五十公分以上;高度不得防礙行進視線,否則應有專人指揮或倒車行駛。
(8).
在雙叉、墊板或其拖拉之載具、支撐的托板及撬、平衡配重等非載人之地方及乘

座席以外之部份不得載人行駛,並嚴禁於行駛中跳上車或跳下車。
(9).
坡路行駛應注意下列事項:
   A.
上坡時應避免雙叉之前端或托板之底碰及地面,但亦不要離地太高。
   B.
應注意車體重心之穩定並預防物件滑落,不可沿著坡路的斜面橫行或變換方向。
   C.
負載行駛下坡路段時應倒車駕駛,且妥為運用煞車。
(10).
夜間操作堆高機,應利用前照燈或後照燈以及其他燈光照亮現場。
(11).
堆高機應按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手冊」實施每月及每年定期檢查。
(12).
堆高機不得已須以前叉拖載超寬物件行駛道路時,應依據「廠區交通安全管理

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13).
堆高機原則上不得駛入操作中工場。
(14).
堆高機於作業時應嚴防碰撞,從事轉動機械等拆卸作業禁止利用雙叉、托板及

撬強制拖拉拆卸物件。
(15).5HP
以下馬達(40公斤以下)以人力推車搬運至轄區安全處所,以避免堆高機

出入頻繁。
(16).
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取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

並完全煞住車後應將鑰匙取下,不得留置堆高機上。
(17).
堆高機於作業場所或倉儲區域搬運或堆置超長、超寬或超高物件時,應有專人

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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