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冷氣拆除作業發生感電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8年9月6日,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巷○號,宇○公司。
(二)宇○公司承攬聯○公司樣品屋之冷氣租借及安裝工程,因樣品屋1樓廁所上方冷氣不涼,欲換一臺更大噸數的冷氣使用,宇○公司勞工沈罹災者及楊員,於108年 9月6日13點左右至樣品屋1樓廁所上方隔間,從事冷氣拆除作業,作業前未確實斷電,也未進行檢電的工作,造成沈罹災者在活線作業下拆除冷氣機電源及控制線,因現場作業空間狹小,沈罹災者所佔的位置面向冷氣室內機,右手扶著冷氣機金屬外殼,左手用螺絲起子旋轉電源接線端子螺絲,旋轉時不慎碰觸起子金屬部分,又因沈罹災者未戴絕緣手套,形成迴路致發生感電職業災害。
(三)經救護車緊急送往臺大醫院治療,目前沈員仍昏迷中,已轉院至臺北市立關渡醫院持續住院治療。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感電。
(二)間接原因: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三)基本原因:
1.未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2.未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未依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4.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6.未依規定設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
7.未依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8.未依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於建築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3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二)雇主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三)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急救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四)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五)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六)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七)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九)雇主對勞工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十)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