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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主題:搭乘堆高機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從事作業,致勞工跌落地面受傷>> 災害發生經過:

108 8 29日所僱勞工站立堆高機之貨叉所乘載貨物之托板上,從事貨物搬運作業,且未採取防止墜落設備或措施,致勞工重心不穩跳下地面,造成左手腕及左膝蓋著地受傷,隨即送醫並接受住院開刀治療。

災害預防對策: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條第 10款規定)

20200106-16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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