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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主題:堆放物料未採取必要設施防止物體掉落,致物體飛落造成勞工受傷>>
災害發生經過:
108年 5月 16日所僱勞工蔡○○及阮○○(下稱蔡員及阮員)共同進行鋁擠錠上下料作業,因蔡員未確認阮員之動向即起動行駛堆高機,且該公司對於堆放鋁擠錠,未採取必要設施防止其掉落,致堆高機起動後不慎碰觸物料,造成鋁擠錠掉落壓傷阮員。
災害預防對策: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條第 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項)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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