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5宣導資料 從事鐵窗隙縫修補作業發生墜落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107) 1070013377
一、行業分類:最後整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梯子等(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107年4月18日15時55分許,葉○社在○○有限公司廠房東側鐵窗從事隙縫修補作業,罹災者葉○社使用移動梯攀爬到距地面高度約6公尺處檢視鐵窗隙縫,因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且該移動梯梯腳位未有防止滑溜、上端未有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致葉員要下來地面時移動梯滑動,葉員連同移動梯一起墜落地面,經後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度約6公尺之移動梯上連同移動梯墜落地面。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對於在高度約6公尺之處所進行作業,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2) 於高度約6公尺之移動梯上檢視鐵窗隙縫,該移動梯梯腳位未有防止滑溜、
上端未有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三)基本原因:
(1)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2)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
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32條第1項)
(三) 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四) 應依規模性質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