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5宣導資料 從事屋頂作業發生墜落致4傷重大職業災害
(107) 1070014422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重傷4人
五、發生經過:
107年1月2日約9時30分許於○○企業社廠房從事屋頂作業,呂○在、翁○呈、賴○利等3人合力移動鐵皮至定位點時,賴○利先滑倒,呂○在、蔡○益、翁○呈見狀上前拉救,因距地高度約5.8公尺之屋頂邊緣開口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導致呂○在、蔡○益、翁○呈、賴○利等4人隨鐵皮從屋簷處墜落至地面(高差約5.8公尺),造成呂○在腰椎第三節爆裂性骨折、左側遠端橈骨骨折;蔡○益第一腰椎閉鎖性骨折、下背和骨盆挫傷、腹壁挫傷;翁○呈下背挫傷,12胸椎閉鎖性骨折,胸壁挫傷,左膝挫擦傷;賴○利左側肱骨幹骨折之職業災害。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度約5.8公尺之屋簷處墜落地面。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對於距地面高度約5.8公尺之屋頂邊緣開口,未設置護欄。
(2) 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規劃安全通道及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
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亦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
防墜設施。
(三)基本原因:
(1)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2)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未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
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
設施。…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
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
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
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
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
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
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32條第1項)
(四) 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五) 應依規模性質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