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6.12宣導資料從事模板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准文號:1091016091
一、 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 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 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 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 災害發生經過:
(一) 109年2月6日,花蓮縣吉安鄉,莊○○。
(二) 109年2月6日13時30分許,罹災者同事吳○○稱,事發當時吳○○正在連棟西側三樓施工架上從事模板鐵角材安裝作業,約13時30分,發現罹災者莊○○側躺於地面上,沒有流血與外傷,立即連繫雇主康○○並通知119送慈濟醫院急救。經查該雇主使勞工於三樓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未設置寬度40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終致罹災者自高度約為6.8公尺施工架上墜落地面致死。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罹災者莊育亮自高度6.8公尺之外牆施工架工作臺外側開口墜落至地面致死。。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口部分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2. 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未針對工作臺設置寬度未在40公分以上及未舖滿密接之踏板。
(三) 基本原因:
1. 未實施自動檢查。
2. 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4.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運作,實施指揮、監督、協調、連繫、調整、巡視及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 條第1項)
4.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6.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 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項)
7.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8.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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