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612宣導資料 從事封板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9-1029639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屏東縣,林○○(即呈○企業)。
(二) 陳罹災者與勞工郭員當日係共同進行封板及矽利康塗佈作業,陳罹災者負責外牆上半部、勞工郭員負責下半部,勞工李員負責物料傳遞,施工至12時30分許休息,因封板作業所需鎖固之螺絲已用完,故郭員電話通知雇主補充材料,於14時17分許,尚在休息之勞工郭員從休息處欲前往廁所,行經A06戶時,卻發現陳罹災者已倒臥在A06戶室內地板上
(三) 發現陳罹災者尚有呼吸惟已無意識,郭員立即撥打119,因119未接通,故郭員與勞工李員2人合力將陳罹災者抬至公司車(車號:DQ-○○○○)上,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六、原因分析:
陳罹災者於站在高度5.6公尺之H型鋼樑上從事封板(含矽利康塗佈)相關作業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之情況下,導致使陳罹災者移動時,不慎墜落至地面,造成頭胸等多處外傷,致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距地面5.6公尺高之H型鋼樑上墜落至地面,造成頭胸等多處外傷,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鋼樑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 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6. 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7.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封板作業(含矽利康塗佈)作業場所之工作環境,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8. 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2.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於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6.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7.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8.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9.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樑……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0.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
11.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1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4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