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羅 00 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
二、 災害類型(分類號碼) :墜落 (01 )
三、 |
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 |
:開口部分 (414 ) |
四、 |
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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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災害發生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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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6 月 27 日早上 9 時許,00 公司所僱勞工羅 00 (罹災者)與 xx 起重
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羅 xx 於 AA 有限公司廠房副樓 4 樓一同進行設備吊運
作業,於接近中午時將槽體穿越 4 樓樓板之原料槽拆除並吊移至 1 樓,造成 4 樓樓板面穿越處有一圓形開口,惟因已到中午休息時間罹災者羅 00 與 羅 xx 便先去用餐休息,於當日 13 時開始繼續作業,當羅 xx 在 4 樓由無線 電指揮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陳 00 準備將放置於 4 樓地面之鐵板吊起時,
罹災者羅 00 為讓出吊運鐵板之作業空間而往後移動,行走間不慎由 4 樓拆
除臨粒槽後造成之地面開口墜落至 3 樓地板,後將罹災者羅 00 送 00 醫院
治療,惟罹災者羅 00 仍於 108 年 6 月 29 日因傷重不治死亡。
六、 災害原因分析:
(一) 108 年 6 月 27 日早上 9 時許,罹災者羅 00 於 AA 有限公司廠房副樓
4 樓與 xx 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羅 xx 一同進行設備吊運作業時,
因地面有拆除原料槽產生之開口,且該開口未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
蓋等防護設備,致罹災者羅 00 於作業時,自該開口墜落至下方 3 樓
地板,墜落高度約 4.37 公尺,造成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中樞神經 休克死亡。
本次災害原因分析如下:
1.直接原因:罹災者羅 00 作業時自 4 樓拆除原料槽後造成之地面開口墜
落至下方高差約 4.37 公尺之 3 樓地板,造成顱骨骨折併顱 內出血、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2. 間接原因: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存有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開口,未設適當 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3. 基本原因: (1) 未對設備拆除吊掛作業實施危害辨識、評估並採取控 制措施。
(2) 雇主僱用勞工未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七、 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 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
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0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t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