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屋頂浪板更換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91030891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受傷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台南市新化區,陳○○。
(二) 當日 15 時 30 分許,邱○○、陳○○正從事前方陽台遮雨棚集水槽安裝作業時,因 陽台遮雨棚無法承受邱○○、陳○○二人重量致陽台遮雨棚往西側傾斜,造成站立在遮雨棚上方之邱○○、陳○○摔落至 1 樓地面上。
(三) 屋主配偶黃○○發現後,立刻打電話給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分別將邱○○送往衛生 福利部臺南醫院新化分院及將陳○○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邱○○於當日 16 時 45 分傷重不治,陳○○截至 109 年 5 月 11 日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普通病房等待開放性骨折之皮肉修補治療。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邱○○、陳○○於距1樓地面10公尺高之3樓陽台遮雨棚上方進行集水槽 鎖固作業時,因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且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未保持安全穩固,造成遮雨棚傾斜,導致2名罹災者從傾斜遮雨棚墜落至地面上,而分別造成死亡及受傷。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因陽台遮雨棚傾斜而墜落至地面(墜落高度10公尺),分別造成死亡及受傷。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未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
2、 2 、對於在高度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3、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檢查機構報備。
6、工程之施工者,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 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
2、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3、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4、 4、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 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
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 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 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6、 6、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 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7、 7、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二、四十歲以上 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
查一次。…。(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8、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9、 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 用安全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 項)
10 10、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