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6宣導資料 勞工從事清洗屋頂浪板及水槽作業時發生踏穿墜落致死災害
勞工從事清洗屋頂浪板及水槽作業時發生踏穿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9)1047248
一、行業種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塑膠採光浪板)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09 年 6 月Ο日許,罹災者阮ΟΟ於廠房屋頂用高壓清洗機從事屋頂清潔
作業,因災害現場未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 以上之踏板、未於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亦未使 罹災者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現場亦未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 監督作業,致罹災者作業時,踏穿距地高度 6.9 公尺之屋頂塑膠採光浪板,而 墜落地面,造成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顱骨與頸椎骨折,致中樞及呼吸衰竭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阮ΟΟ自距地高度 6.9 公尺之屋頂踏穿塑膠採光浪板墜 落至地面致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
、下方 未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 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 未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2) 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3) 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 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 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 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 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 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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