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三讀通過!農民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 2020年 05月 24日 - At 17:49:58
圖片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報導摘要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將於110年1月1日正式上路,未滿65歲且具農保身份的農民,未來每月繳納勞工最低薪資的1%至10%,政府將提撥對應比例到儲金專戶,繳納至65歲時即可領取退休儲金。
針對因無法取得土地租約而不具農保資格的農友,無法領取上述津貼,農委會執行秘書王東良表示,只要符合實耕者資格、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者,皆可向各地農改場申請實耕證明,到農會申請農保,即可參與農民退休儲金制度。
資料來源:上下游
老農津貼未來每四年調整4%,農民退休金專戶每月最高可提繳10%
農民退休儲金專戶提繳的參與資格為:未滿65歲、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農民每月提繳金額,則按照勞工每月基本工資(23800元)的1%至10%,政府也會提繳相對金額到個人專戶中,繳納金額未來也將隨法定基本工資調整。
此外,老農津貼額度未來也將調整,目前每月7550元,接下來每四年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4%)調整一次。具農保身份農民每月繳納78元保險費,繳納15年以上、年滿65歲起,便可領取老農津貼。
農民繳多少,政府補多少;65歲開始領退休金,領到85歲,提前過世家人代領
農委會表示,農民參加退休金制度,決定提繳比例後,將會從農民銀行或是農會帳戶做按月扣繳。另外,考量農業收入會因氣候變化而有波動性,因此讓農民每年有2次調整提繳比例的機會。若農民歉收,下半年提繳比率可調降;豐收有餘裕,下半年提繳比率則可提高。
農民領取老農津貼可領至過世前;退休金則可領至85歲,若未滿85歲過世,農民家屬可代領,直到儲金個人專戶領完為止。
資料來源:上下游
農民退休金制度預計明年1月1日上路,讓從農更有保障
陳吉仲表示,農民退休儲金政策正式上路後,將要求各地農改場人員,實地下鄉到各農會做政策宣導。而若農民同時具有勞保與農保身分,兩者退休金皆可於65歲後領取。至於有務農事實,但由於租約取得困難,沒有農保資格的農民,建議符合資格者主動向農改場申請證明,以實耕證明到農會取得農保資格,未來便可參與老農津貼及農民退休金制度。
推動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並無其他社會保險有老年給付項目。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由政府編列預算,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為替代措施,惟有部分農民反映對保障其晚年生活,仍顯不足。因此,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107年9月7日至8日)結論為提升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政府應整合農保、老農津貼與其他社會保險,並以老農津貼為基礎,在不影響農民權益下,建立農民年金制度。另蔡總統109年競選政見為「退休保障多一點」建立農民專屬的退休金制度。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於109年6月10日制定公布,預計於110年1月1日施行,讓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保被險人,依其意願每月提繳一定金額,政府為鼓勵儲蓄養老,也每月提繳相同金額,共同存於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當農民於年滿65歲,可依個人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按月請領退休儲金。
政府建構雙層式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水準可由「老農津貼」提升為「老農津貼」加上「農民退休儲金」。讓有意願儲蓄退休儲金的農民,能與其他行業同樣享有適當生活水準保障,並對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調整農業勞動力結構、間接促使老農安心退休離農及活絡農地利用等具重大助益。
PS: 存摺 印章 身分證 來農會辦理
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法規類別: |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
第 一 章 總則
為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安定農村社會並促進農業
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
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
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
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
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依本條例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
專戶(以下簡稱退休儲金專戶)。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
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
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
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農保投保之基
層農會提出申請。
農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
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
、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
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
指定方式按月繳納。
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連續六個月扣繳未成功者,視
同自願停止提繳;農民申請再提繳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農會應於審查農民喪失農保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
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已提
繳金額,並退還予農民。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
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
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
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
機關。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
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
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前項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依全國
、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分別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
事農業工作。
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
給付。
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
四、非屬前三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前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
依前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並按月定期發
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且農保退保之農民,因於未滿六十五歲前
可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而為農保被保險人者,得依本條例申請開始提繳農民
退休儲金,其實際提繳期間重新計算。
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
民退休儲金。
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前條第二
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結算
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
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
入農民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
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
次月底前發給。
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民之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之
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農民依本條例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
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農民退休儲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農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
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
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三 章 農民退休基金
農民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退休儲金專戶之農民退休儲金。
二、基金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
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
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
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
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農民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
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
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
施。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
所屬人員,不得對外洩漏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需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
均免課稅捐。
第 五 章 附則
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
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為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