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種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4339)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109 年 7 月 0 日罹災者吳 00 於廠房使用移動式施工架,在高度約為 3 公尺施工架踏板工作面用矽膠封廠房浪板牆壁間隙,當罹災者吳 00 於施工架放置處所封牆壁浪板間隙作業工作結束,要從高度約為 3 公尺施工架踏板工作面下到地面時,罹災者吳 00 雖有 配戴腰部式安全帶,但因上下施工架時未掛勾於固定錨定點,且未 確實配戴安全帽,致罹災者吳 00 從高度約為 3 公尺施工架踏板工 作面,轉身要跨過踏板前的施工架交叉拉桿,並由施工架之支架攀 爬至地面時,墜落至地面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頭部外傷,經送醫院 急救轉入加護病房治療,仍於 109 年 7 月 0 日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吳 00 於高度約為 3 公尺移動式施工架踏板 工作面,轉身要跨過踏板前之施工架交叉拉桿,並 由施工架之支架攀爬至地面時墜落,造成頭部外傷、頸椎及顱骨骨折併硬膜下出血、硬膜上出血,致 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 基本原因:
1. 未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 未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且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 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 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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