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宣導資料 從事固定式起重機吊掛作業發生被撞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2599) 二、災害類型:被撞(06)
三、媒 介 物:金屬材料(H型鋼)(52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災害發生於民國109年9月5日11時30分許,屏東縣內埔鄉黎明村黎東路○巷○號
(二)災害發生當日,罹災者越南籍勞工阮○○(以下簡稱阮員)
平日工作內容是操作鋸台等作業,109年9月5日為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係該公司例行環境清潔日及完成前一日未完成工作量之加班日,阮員及陶員於當日7時40分許由代表人楊○○指派當日預定應完成的工作後,即於當日8時許開始工作,陶員先在廠外進行打掃作業,約11時0分走進D棟打掃,當時陶員看到阮員在D棟內使用吊升荷重5.05公噸固定式起重機,吊運前日已完成鑽孔放置地面之H型鋼到鋸台B(如附圖1)進行裁切,於11時30分許,阮員在廠內D棟站立在鋸台邊之立柱B南側,使用吊升荷重5.05公噸固定式起重機吊運H型鋼(吊掛點在H型鋼中間部分,距兩邊端點約5.5公尺),當H型鋼吊升約1.5公尺在送往東南方向之鋸台B輸送帶上時,在吊掛途中因H型鋼(重量為1,133公斤)擺動,撞到站在立柱B南側阮員胸部及頸部,此時陶員聽到有人大叫後,回頭察看,看到阮員以站立姿態靠在立柱B南側,H型鋼卡在阮員頸部及胸部位置,起重機遙控器掉落在地上,即過去將罹災者阮員救出,經送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急救治療,惟於到院前心跳停止,於109年9月5日13時6分宣告死亡。
六、原因分析:
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罹災者阮○○死亡原因:「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胸、頸高壓傷致死。
先行原因:乙、(甲之原因)意外。」及相關人員口述、災害現場概況研判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雇主使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阮○○,操作吊升荷重 5.05 公噸固定式起重機吊運 H 型鋼,且吊運時未檢視 H 型鋼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如牽引繩),造成 H 型鋼擺動撞擊站在立柱 B 南側阮○○,造成阮○○頸部、胸部鈍挫傷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遭擺動之 H 型鋼(重量 1,133 公斤)撞擊,造成頸部、胸部鈍挫傷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未使其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三)基本原因: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危險性機械(吊升荷重 5.05 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人員,未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2.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七、示意圖或照片:
災害改善對策
旨揭公司改善措施如下,避免災害再次發生。
(一)訂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標準作業程序。
(二)未取得技能檢定合格人員,不能私自操作吊掛作業,且起重機遙
控器控管於已取得合格證照之吊掛人員身上。
(三)已排定未取得技能檢定之同仁接受教育訓練並取得證照。
(四)吊掛H型鋼採2台起重機同時操作,並指派引導人員協助吊掛作
業之進行。八、改善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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