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宣導資料 從事高壓電氣設備檢驗作業發生高溫接觸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與高溫、低溫之接觸(11)
三、媒 介 物:電力設備(352)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8月11日,臺北市大安區O路O段O號,OO機電工程公司。
(二)OO機電工程公司承攬OO大廈管委會之高壓電氣設備檢驗工作,109年8月11日配合台電公司停電通知時間為00時30分
至00時50分止,該公 司從事大樓高壓電力設備檢驗作業(電壓11.4KV),惟未向台電公司申請停電作業,僅大樓保全員王
員見到台電人員時告知,隔壁我們高壓 室有人員施工,台電現場人員並回說高壓室施工不是台電人員,當日00時許OO
機電工程公司指派勞工李罹災者與工程師簡員到達現場先將檢驗設備定位,台電人員約00時40分斷電,李罹災者見大樓
已停電 就爬上MOF箱上(高約1.45公尺)使用高壓驗電筆驗電,確認沒電後將高壓開關切離,又再驗一次電,確認沒電後
,將接地線一端接在接地鐵管上,要將接地線另一端接上高壓閘刀開關一次側接地時,不到10分 鐘台電復電,11.4KV
高壓電因接地線靠近造成電弧放電,李罹災者被高溫電弧接觸身體衣物著火並從MOF箱上掉落地面,造成燒燙傷。
(三)同事見狀立即滅火並叫救護車將人送至國泰醫院急診室治療,醫生替李罹災者擦藥、包紮後隨即轉往燒燙傷中心處理,醫
生告知燒燙傷區域約佔32%,等級為2~3度灼傷,並於同年9月4日出院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與高溫之接觸。
(二)間接原因:
1、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 起危害之虞者,未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2、對於從事高壓電氣工作之勞工,未使其使用防護衣等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三)基本原因:
1、未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 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條第1項)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254 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0條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四)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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