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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使用車輛機械未置管制引導人員,致勞工遭撞擊受傷>>
災害發生經過:
109 年 9 月 15 日○○公司使所僱勞工王○○(下稱王員)駕駛堆高機從事理貨作業,卻未於作業區設置管制引導人員,致王員駕駛堆高機推移貨物時撞擊前方 共同作業之勞工潘○○,造成該員跌落碼頭受傷。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 項:……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 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1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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