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廠房屋面牆面修繕工程未採取防墜措施致勞工發生墜落>>
災害發生經過:
109 年 9 月 29 日○○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屋面牆面修繕工程再承攬人○○企業社使所僱勞工邱○○(下稱邱員)從事廠房屋頂作業,因廠房屋頂未設置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且未使邱員確實配戴安全帶,致邱員踏穿屋頂墜落受傷。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監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 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災害現場照片說明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