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施工架倒塌致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111058116
一、行業種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一) 111 年 8 月○日,苗栗市,蕭○○。
(二) 罹災者蕭○○將移動式施工架移到靠窗區域,靠窗區域之樓板邊緣牆面拆除後開口部
分僅設置乙種圍籬警示,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因地面碎石塊造成施工架腳輪移
動 時卡住,人員拉力與腳輪卡住形成之支點產生傾覆力矩超過施工架自身重力矩,
致該 整架施工架向靠窗區樓板邊緣開口倒塌,蕭○○遭倒塌之移動式施工架撞擊後壓
倒乙 種圍籬墜落至高差 3.8 公尺之地面,經送醫後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罹災者蕭○○自高度約 3.8 公尺之 2 樓樓板邊緣開口墜落至地面,造成頭 胸
腹部創傷合併血胸、腹內出血,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間接原因:
1. 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確實配戴安全帽。
2. 高度約3.8公尺之樓板邊緣開口,未設置護欄等防護設備。
基本原因:
1. 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 未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4.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未落實承攬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
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
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2.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3.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 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4.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5. 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6.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 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
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 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7.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8.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第1項)
9.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