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模板拆組作業發生墜落後被刺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依據工地主任林○勝陳述及 111 年 6 月 25 日現場檢查研判,事發當時(111 年
6 月 25 日 10 時許)罹災者係依前一天工地主任之指示,於 2 樓陽台邊緣進行
該處側邊女兒牆模板位置修改之拆組作業,作業時因該處樓板邊緣開口部分未
設置工作台,且罹災者並未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帶,致罹災者自高度 3.4 公尺之
2 樓樓板邊緣墜落致地面,遭地面 2 根預留鋼筋刺穿胸腹部,經通報 119 將罹
災者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急救,於當日 10 時 54 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高處墜落並遭鋼筋貫穿胸腹部造成創傷性休克致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未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 設置工作台。
2. 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3. 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 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 未對勞工實施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4. 未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未設置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在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 施工架或
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第 1 項)
(二)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 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
(三)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
、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
(四)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
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 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 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 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3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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