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113) 1130007235
一、行業分類:汽車貨運業(49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堆高機(22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113 年 3 月 5 日 15 時 30 分許,○○托運行所僱勞工顏○○擔任司機駕駛
曳拖車載運貨櫃運送貨物至○○公司倉庫,勞工顏○○協助幫忙卸貨,站
立在○○公司所僱勞工蔡○○操作駕駛之荷重 2.5 公噸堆高機貨叉上,離
地高度約 1.62 公尺,使用繩索藉由堆高機拖拉棧板上之貨物至貨櫃門口,
將後扶架之繩索鬆綁,然後再鬆綁棧板孔之繩索,勞工顏○○發生墜落受
傷,造成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經送醫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站立在堆高機高度約 1.62 公尺貨叉上協助卸貨發
生墜落受傷,造成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而不治
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對於勞動場所之車輛機械,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
載貨物之托板、棧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
(2).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
(三)基本原因:
(1).未使勞工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4).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未實施自動檢查。
(5).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執行。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
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十、
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棧板及其他堆高機
(乘坐席以外)部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9、10 款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應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
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
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
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項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六)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
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