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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從事屋頂板舖設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土木工程業(42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三、媒 介 物:開口部分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發生經過:

依據○○有限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郭○○、現場夥同作業者勞工羅○○談話紀錄及

本署職業災害通報表:11396日上午約950分許,罹災者吳○○2名夥同作

業者共3人在宜蘭縣五結鄉○○○○○○號頂樓之增建鋼構上從事屋頂板鋪設

作業,3人共同搬移屋頂板過程罹災者吳○○由鋼梁上墜落至頂樓地面,經通報救

護車到場送往博愛醫院搶救後宣告不治。

六、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罹災者吳○○由高度3公尺之鋼梁墜落地面致死。

()間接原因: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梁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

              欄、護蓋、安全網或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及安

              全帽等防止墜落措施或設備。

()基本原因:

(1)未落實自動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

    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

    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

    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

    條第1)

(四)雇主應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023條第1)

(六)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

    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

    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

(七)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

    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50116宣導資料 從事從事屋頂板舖設作業發生墜落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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