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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8宣導資料

勞動部職安署呼籲,雇主於颱風天使勞工外勤作業,應評估風險並提供安全防護設施。

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3220/

 

 

勞動部職安署呼籲,雇主於颱風天使勞工外勤作業,應評估風險並提供安全防護設施。

 

·         最後異動日期: 106-07-27

「尼莎」颱風逼近臺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呼籲,雇主如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應就外勤風險予以評估,如決定使勞工出勤,應依規定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交通工具,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勞動部職安署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已明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職安署表示,颱風天存在不可預知之風險,雇主指派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應基於安全審慎為之,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現場遇惡劣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事業單位亦應明確告知勞工,如未能達成任務,不會予以不利之待遇。

職安署強調,雇主依法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確實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實施風險評估及管理,並參照職安署研訂「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提供安全防護設施,以保障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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