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是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作為,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於受檢即毋須多慮。
· 最後異動日期:107-08-31
有關外界與部分工商團體認為,勞動法令之規範對企業「管太多」,甚至造成企業困擾,對此,勞動部鄭重澄清,保障與維護勞工之勞動權益,向來是勞動部關切與施政的重點,事業單位如能落實執行《勞動基準法》,甚以「優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善待自己的員工,當不致發生勞工抱怨或申訴檢舉之困擾。
勞動部表示,有關勞工向勞政主管機關申訴檢舉,若檢舉人具名檢舉、陳情,政府機關必須依相關法令(例如《行政程序法》)處理;除非申訴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無具真實姓名、住址者,機關可不處理。再者,勞工朋友之陳情申訴有保密必要者,勞政主管機關在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所以,對於現行一些匿名申訴檢舉或陳情案,若其內容明確、但唯恐這名勞工朋友受到不當對待,勞政主管機關將錄案並視需要主動瞭解。
在備置出勤紀錄方面,勞動部指出,出勤紀錄是勞工工資、工時查核及職業災害認定的重要依據,《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須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是為了明確勞資權益。但因科技進步,出勤紀錄記載方式,除了傳統的簽到簿或刷卡機之外,包含行車紀錄器、電話、網路即時通訊、客戶簽單等,只要可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的紀錄,都可採行,甚且勞雇之間也可約定最適合雙方的工時記載方式。至於「委任經理人」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就沒有打卡、簽到等之置備出勤紀錄的問題(相關說明請參閱: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6489)。
勞動部表示,健康服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協助企業之職業病預防、適性配工及健康管理為主,與一般醫院之臨床診療的目的不同。所以,《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5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300人以上才需要僱用。299人以下以特約到場服務亦可,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可分階段適用,至民國111年才全部適用,換言之,法令規範均已給予彈性。
勞動部強調,去年6月,即已公告「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地方政府可依此共通性原則訂定裁罰基準,以符合一般法律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精神。此外,為齊一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尺度,勞動部也已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請各地方主管機關遵循。
【相關澄清說明,請參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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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11 新聞稿附表_勞動部對工商團體反映勞檢爭議及擾民疑慮之回應說明。.pdf (84 KB)
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並自107年10月1日生效,呼籲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107-09-28
勞動部今(28)日表示,「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已於107年9月4日修正並函知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自同年10月1日生效,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解釋,鑑於雇主使勞工超時工作、違反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及使勞工於例假出勤等規定,除影響勞工身心及家庭生活外,亦將涉及公共安全利益;且考量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已具置專責人員辦理法遵事宜之規模,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之要求,以促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經勞動部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研商獲致共識: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之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規模及資力,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針對重大個案之違法事實,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規定,審酌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即150萬元) ,以積極督促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
勞動部重申,本次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係該部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獲致共識之一致性處理原則,雇主應積極落實法令規定,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