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屋頂修繕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81019399
一、 行業種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 災害類型:墜落(1)
三、 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 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 災害發生經過:
本災害發生於108年3月22日9時40分許,罹災者黃○○於五○○○○有限公司製造廠房前方遮雨棚屋頂處欲前往生產調理廠房屋頂施工現場看師傅施作情形以利從事準備作業時,自高度6.49公尺之遮雨棚屋頂處踏穿塑膠採光浪板墜落至地面致死。
六、 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黃○○自高度6.49公尺之屋頂處踏穿塑膠採光浪板墜落至地面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未規劃安全通道,且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
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 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安全帽及捲揚式防墜器等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 屋頂作業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規定事項。
(2)未執行工作環境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 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於前項第3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屋頂...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八、 現場照片: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