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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主題:未於帶電迴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設備,致勞工作業時遭短路產生之火花灼傷 >>
災害發生經過:
108年 2月 19日 15時 30分許,本市龍潭區○○股份有限公司使所僱勞工吳○○(下稱吳員)及潘○○(下稱潘員)從事廢棄電線清除作業,未於鄰近帶電迴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設備,致吳員及方員作業時不慎接觸該迴路造成短路,遭產生之火花灼傷。
災害預防對策:
1.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項)
災害現場照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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