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屋頂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 108-1045976
一、行業分類:其他土木工程業(42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屋頂、屋架、梁(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8年7月17日,臺南市,鄭員
(二)當日梁員與李員於7時50分許抵達工地,兩人上午從事本工程3樓打石工作,12時許兩人離開工地
用餐,兩人用餐完畢約13時回到工地,即見到葉罹災者已在本工程工地車庫處,葉罹災者向李員
表示他要上南樂街○號車庫雨遮上將覆蓋的帆布(位於○街○號與○號間)拉好,並請李員將磚頭
傳遞給他,李員將磚頭傳遞給葉罹災者後即在本工程車庫處將該帆布下方用鐵絲固定,於13時45
分許李員聽到碰一聲,隨後○號的住戶林員過來找他,表示葉罹災者踩破○號雨遮的採光罩後墜
落,李員立即前往○號車庫處查看,發現葉罹災者躺在地面上已昏迷。
(三)李員即跑回○號○樓找梁員求助,梁員下樓後幫葉罹災者進行CPR,而○號住戶聽到有人受傷亦
幫忙撥打119求救,約5分鐘後救護車到達現場將罹災者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
療,惟葉罹災者仍於108年8月1日12時42分傷重不治。
六、原因分析:
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葉明福死亡原因:「1、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
甲、顱骨頸椎骨折神經性休克。2、先行原因:乙(甲之原因)頭部撞傷骨折內出血。丙(乙之原因)
高處墜落。」及相關人員口述、災害現場概況研判,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雇主使勞工葉罹災者於易踏穿材屋頂進行帆布固定作業,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
全衛生規定,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且未
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且未使罹災者確實戴用安全帽及未使用安全
帶,致使罹災者作業中踏穿鄰房車庫雨遮上塑膠採光罩而自距地面高約3.85公尺處墜落至地面傷
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踏穿雨遮塑膠採光罩而自距地面高約3.85公尺處墜落至地面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雨遮塑膠採光罩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適當
強度、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且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
設施。
2、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3、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度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4、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相關執行紀錄。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工程之施工者,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
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
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項)
(三)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檢查機構報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五)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合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七)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1項暨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八)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穿材料構
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
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
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
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
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
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6條第1項)
(九)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十一)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
3款)
(十二)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
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傷害而致死
亡時,雇主應給與罹災者家屬5個月帄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帄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
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4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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