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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宣導資料 操作挖土機從事開挖作業發生被撞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8-1017661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被撞(06

三、媒介物:動力鏟類設備(14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五、發生經過:

()災害發生於民國 108 4 24 9 50分許。

()災害當日OO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許OO、辜OO、林OO、葉OO、江OO、張OO、張OO、杜OO、李OO等 9人約於 8時許抵達工地(陳OO約於 8 30分許抵達本工程),即開始分工合作進行施工前之機械檢查作業,檢查之機械包括二部鑽掘機(分別為綠色外裝、黃色外裝)PC200挖土機、二部PC120挖土機、發電機及幫浦機等,檢查完成後,辜OO與許OO同一組負責預壘樁鑽掘工作,許OO擔任操作綠色鑽掘機、辜OO擔任指揮鑽掘及吊放鋼筋籠工作,施作順序由編號左轉 9開始施作,以跳支的方式施作至編號左轉 4,完成後,接著開始施作編號左下 28至編號左下 42區域,而雇主盧OO約於 9 30分許抵達工地後,不久即前往購買柴油,於當日 9 50分許,辜OO與許OO完成編號左下 30之預壘樁構築(亦即將鋼筋籠放入充滿水泥漿之預壘樁中),為防止先前鑽掘產生並堆置於樁孔旁之土堆落下剛完成預壘樁壁體之水泥漿內,故辜OO請許OO將綠色鑽掘機自原施作位置(編號左下 30之預壘樁旁)後移後,辜OO隨即操作PC200挖土機將編號左下 30之預壘樁周圍土推撥開,由於辜OO未發現許OO已完成移動綠色鑽掘機並正從工務所方向走過來,致挖土機之挖斗不慎撞擊許OO胸部,辜OO立即呼喊叫救護車,救護車抵達後,將罹災者許OO送至國仁醫院急救,急救後仍傷重不治。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勞工操作挖土機從事開挖作業時,未指派專人指揮及未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

勞工進入挖土機之操作半徑範圍內之情況下,導致勞工許OO進入作業半徑內時,不慎

遭挖土機之挖斗撞擊胸部,經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直接原因:勞工許OO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時,遭PC200挖土機之挖斗撞擊胸部導致傷重死

亡。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於開挖作業時,未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

2、未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

()基本原因:

1、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7、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

等作業場所之安全措施,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8、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應採取之措施。

七、災害防止對策: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 5條第 2)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34條第 1)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性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 23條第 1)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於勞工人數在三

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條之 1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 1項)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 1)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條第 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 20條第 1項)

()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

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

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9條第 3款、第 4款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

()雇業單位發生工作場所死亡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條第 4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00325-094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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