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1宣導資料 從事路樹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090505267
一、行業分類:綠化服務業(813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動力鏟類設備(142)(挖掘機)。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民國109年5月15日16時30分許。
(二) 災害發生當日,雇主林○○指示所僱勞工林○○、黃○○、王○○及罹災 者黃○○等共4人,前往臺東縣東河鄉省道○○線○○路段從事路樹修剪工作,當日10時30分許,林○○等4名勞工抵達○○線○○處後即進行路 樹修剪工作,由林○○駕駛挖掘機,罹災者黃○○背負修剪機搭乘於挖 掘機附掛之搭乘設備內負責修剪路樹,黃○○及王○○等2人則負責沿路 撿拾經修剪後的樹枝,當日16時30分許,完成○○線○○處路樹修剪工 作後,罹災者黃○○搭乘於未上升之挖掘機附掛搭乘設備內,由林○○ 駕駛挖掘機自○○線○○處移動至同路段○○處停車後,林○○將搭乘設備上升至距地面約2.34公尺之高度並由罹災者黃○○觀看路樹是否達 修剪標準,經討論後,決定不修剪該處路樹,此時林○○為讓罹災者黃○○下至地面,進行操作搭乘設備下降,罹災者黃○○坐在搭乘設備後 側上欄杆,當搭乘設備下降瞬間造成罹災者黃○○重心不穩不慎墜落, 頭部撞擊地面,林○○隨即下車查看並輕拍罹災者黃○○,罹災者黃○○雖有呼吸但無任何反應,經路人協助撥打119呼叫救護車,救護車約15 分鐘後抵達,將罹災者黃○○送至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成功分院救治,延至109年5月15日17時15分仍傷重死亡。
六、 原因分析:
雇主以挖掘機附掛搭乘設備乘載罹災者黃○○於臺東縣東河鄉省道○○線路段從事路樹修剪作業,因雇主使挖掘機供為挖掘主要用途以外 之載人用途,且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 安全帶及安全帽等防護具,致罹災者黃○○自高度約2.34公尺之搭乘設備 內墜落至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高度約2.34公尺之搭乘設備內墜落地面撞擊頭部,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2.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未確實實施「協議」、「連繫調整」、「巡視」及未辦理「相關 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之指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2.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 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 雇主應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二)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 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項)
(三)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 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 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 1 項)
(四)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
第 1 項)
(五)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 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暨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六)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
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1 項)
(七)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 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
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 規定予以補償:一、……。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
其遺屬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