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1宣導資料 從事屋頂鋼浪板防銹工程施作防水漆塗佈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
核備文號:1091034080
一、 行業分類: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2209)。
二、 災害類型:墜落(01)。
三、 媒 介 物:屋頂、屋架、樑(415)。
四、 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 發生經過:
(一) 災害發生於109年5月1日10時0分許。
(二) 災害當日早上9時30分雇主○○○與所僱勞工○○○從○○○ 廠房旁附設水泥建築物的樓梯走上至3樓平台,再爬下到工廠鋼浪板 屋頂上方。在靠近水泥建築物的工廠屋頂鋼浪板,○○○已施作一 小部分防水漆塗佈作業,再走到屋頂中間位置,準備幫○○○從靠 近塑膠浪板採光罩之屋頂鋼浪板施作防水漆塗佈作業,並將防水漆 滾輪毛刷拿給○○○。於10時許,○○○走過塑膠浪板採光罩且站 在屋頂中間位置;當○○○從工廠鋼浪板屋頂中間位置往水泥建築 物移動要提拿防水塗料時,突然間○○○聽到後方有塑膠板破裂的 聲音,轉頭往回看到○○○已墜落至地面產生巨大響聲,此時○○○立刻趕往樓下,同時也聽到廠房下方的○○○大喊叫他下來,發現○○○倒臥於屋頂採光罩正下方地面處,○○○立即電話通知救護車,救護車到廠後與其他人合力將○○○抬上擔架,此時○○○已無意識、無呼吸心跳,經急救人員實施CPR與AED急救,隨即送 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治療,延至於109年5月1日11時 53分死亡。
六、 原因分析:
雇主使罹災者○○○於距地面高度 7.45 公尺以易踏穿材料構築 之屋頂上從事防水漆作業時,因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架上設置 適當強度、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且未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 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 生規定事項,亦未使罹災者確實戴用安全帽及未使用安全帶,致使○○○於作業中不慎踏穿屋頂上塑膠浪板採光罩而墜落至地面,傷重死 亡。
(一) 直接原因:罹災者踏穿屋頂塑膠浪板採光罩而自距地面高度約 7.45公尺處墜落至地面,傷重死亡。
(二)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通道,未於屋
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未於下方 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3.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4.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 正確戴用。
(三) 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4.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5.無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6.原事業單位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 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7.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屋頂 鋼浪板防銹工程」作業場所之安全措施,未實施「協議」、
「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相關承 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 生。
8.於工程施工者,未於施工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 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七、 災害防止對策:
1.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 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2.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 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條第1項)
3.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 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 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第1項)
4.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3條第1項)
5.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 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6.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職業安
7.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 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 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 設施。...於前項第3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 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 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 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 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
8.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 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6條第1項) 9.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
八、 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