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水電作業發生墜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合梯(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1時50分,臺北市北投區○街○段○號,浩○ 工程行。
(二)浩○工程行承攬○新建工程之水電作業,109年4月7日下午1時50分, 張罹災者於工地1樓使用高度超過2公尺之合梯進行水電拉線,作業時跨坐於合梯上,因身體移動以致重心不穩自合梯上墜落地面,造 成張罹災者右手及左腳骨折受傷。
(三)經工地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治療,4月11日已返家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使用超過2公尺以上合梯進行高處作業。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3、雇主未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
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4、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未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承攬人從事高
度2公尺以上之水電作業,未確實巡視、實施連繫與調整其工作場 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在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 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規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條之1第1項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規定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 關事項實施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 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二、工作 場所之巡視。三、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4款)。
(五)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
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六)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4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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