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輕隔間作業使用合梯發生墜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梯子等(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109年5月16日下午2時24分,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樓,承○公 司。
(二)事發當日下午郭罹災者未正確戴用適當之安全帽,使用6尺合梯站在合 梯第3階進行輕隔間作業時,因重心不穩自合梯上墜落至地面,墜落高 度0.9公尺,致郭罹災者顱骨及右手橈骨骨折。
(三)郭罹災者意識清楚,經送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救治後目前已返家 休養。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
(1)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
勞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 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2)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 使其正確戴用。
2、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依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雇主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雇主使勞工從事拆除營建作業時,未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 施檢點。
4、事業單位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未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
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5、原事業單位未設置協議組織,亦未確實巡視、實際連繫與調整其工
作場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及措施。
6、雇主未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 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項第5款)。
(二)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 工踩踏場所,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 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
(三)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 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 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3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 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五)雇主使勞工從事其他營建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 檢點。(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 項)。
(六)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 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 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 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
(七)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指揮停 止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作業,亦未確實巡視、實施連繫與調整以改 善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八)雇主應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 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