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主題:牆面、天花板暨補強工程致勞工廖○○發生墜落災害致死>>
一、行業分類:建物完工修繕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開口 (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110 年 3 月 9 日勞工李○○與廖○○使用合梯欲將最後一片橫式壁板裝上(天花板處),李○○ 站於合梯一側幫廖○○扶合梯,廖○○跨坐於合梯上將橫式壁板架上骨架,但因為作業位於 最外側,廖○○不好作業即調整姿勢,改為整個人面朝未設護欄或護網等防護設備之開口處 並站於合梯第 3 階梯面,此時橫式壁板向外偏移,廖○○為將其調整回原位時,整人向前傾 摔出開口,廖○○先以雙腳著落於樓梯轉角平台上後,再向前滾撞到樓梯第 2 階梯面後,整 人側躺於地面,經其他勞工聯絡救護單位至現場急救,並將廖○○送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新屋分院治療後,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勞工廖○○於高度約 3.7 公尺隔間使用合梯進行作業,因調整作業從合梯上摔出墜落於地面, 造成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二)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 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 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