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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主題:使未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操作固定式重機吊掛致被壓受傷>>
災害發生經過:
111 年 2 月 8 日 11 時許,○○公司對於使未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於吊掛型鋼下降至地面時,未確認型鋼之排列、放置安定,即將吊掛用 具卸離型鋼,致勞工遭散開傾倒之型鋼壓傷。。
災害預防對策: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24 條)。
2.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十、引導荷物下降至地面。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 離荷物。……。(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63 條第 1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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