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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災實錄
<<主題:從事吊掛作業,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且未使勞工確實 使用安全帶,致勞工墜落受傷>>
災害發生經過:
111 年 2 月 18 日使所僱勞工於 3.93 公尺立式馬達上使用固定式起重機從事保護
蓋吊掛作業時,未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且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因遭掛勾輔具碰觸到,致其發生墜落受傷之職業災害。
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違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 條
第 1 項)
2. 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或採安全網等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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