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邊輕隔間封板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土木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三、媒 介 物:梯子等。(37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據相關人員談話紀錄及罹災者連 oo 同事林 oo 所述:111 年 11 月 26 日 9 時許,亨隆 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林 oo 於本工程 X 棟 4 樓隔間
封板、罹災者連 oo 與其同事林 oo 等人受本案 oo 實業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廖 oo 指揮或監督至本工程 Y 棟 5 樓機房進行 輕隔間封板作業,罹災
者連 oo 負責鎖固板材,林 oo 負責裁切板材,大約於 10 時 5 分許,林 oo 將一塊裁切好的板材遞給罹災者連 oo,當時罹災者站立於合梯上
約 1.1 公尺處沒有戴安全帽,遞交板材後林 oo 便轉身去喝水,再來就聽到合梯倒塌的聲音,林巧婷便往罹災者連 oo 作業處查看,發現他與
合梯已倒於地面,頭部及身體無外傷 及有氣息,但當時他已無意識,林 oo 當下電話通知林 oo,後由同事協助送東元醫院, 經腦部開刀,住
院觀察未見起色,於 111 年 11 月 28 日病情惡化,經家屬同意放棄救治,於當日 16 時 36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 原因: 罹災 者連 oo 由合梯 上距 地面約 1.1 公尺 處墜 落致死 。
(二)間接 原因:對 於 進入營繕 工程工 作場 所作業人 員,未提 供 適當安全 帽, 並使其正 確戴用 。
(三)基本 原因:
(1) 未落實 自動檢 查 及職業安 全衛生 管理 計畫 。
(2) 未 訂定職 業安全 衛生工作 守則 。
(3) 未 落 實承 攬 管 理 (原 事 業 單位 未 確 實 實 施指 揮 、 監督 及 協 調 與工作 連繫、調 整及工 作場 所之巡視 )。
七、災害 防止對 策:
(一)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條第 1 項)
(二)雇主應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1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
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
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五)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1 條)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