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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載運作業墜落災害

備文111-1033518

一、行業分類道路工程業(421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卡車(22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五、發生經過:

() 災害發生民國 111 4 28 11 40 分許,台南市山上區,全公司。

() 本災害發生於 111 4 28 11 40 分許。當日 8 時許,全公司所僱勞工陳○○及陳2

勞工先行至本工程從事鋼板樁拔除作業,俟鋼板樁拔除完成後,於當日 11 時許,全一企業行所僱勞工

○○駕駛拖板車抵達工區,準備將拔除之鋼板樁H型鋼 載離場,隨即陳○○便駕駛打樁機將鋼板樁

材料搬運至拖板車上,並由○○於一旁 協助,作業至當日 11 40 許,已將 3 疊鋼板樁及 5 H

鋼搬運至拖板車上,當陳○駕駛打樁機剛夾起第 6 H型鋼時(尚未運至拖板車車斗上)○○突然看

見原站在 拖板車車頭後方平台上之卓○○走動時不慎踏空,並以後仰方式跌落地面,○○見狀 便大聲呼

救,現場人員便聯繫救護車將罹災者送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救 治,延至 111 5 5

21 34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事鋼運作對於車頭台踩未保持

不致使勞工跌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必要之預防措施且未供適當安全帽並使 其正確

用,導致罹者卓○○自高度約1.08公尺之拖板車車頭後方平台邊緣部分墜落至 地面,導

致傷重死亡。

() 直接原因罹災者自高度約 1.08 公尺之拖板車車頭後方平台邊緣部分跌落至地面,導致 傷重死亡。

() 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對於拖板車車頭後方台使勞工踩踏場所,保持不致使勞工跌落之安全狀 態,或

    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2.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用。

() 基本原因:

1.  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3.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4.  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以供勞工遵循。

6.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人有關其事業工 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7.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實「協議」、「指揮協調」、「連繫調整」

、「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8.   本工程未於設計及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 施工時,發生職業災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工程之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

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

2.  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勞動檢查機構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第 1 )

3.  2 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

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

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5.  雇主依第 13 條至第 63 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辦法第 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6.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1 )

7.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

8.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人有關其事業工

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

9.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採取下列必要措

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 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 導及協助。。(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34 款)

10.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

11.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板、梯、道、工作台或其他工踩踏場所,

應 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20230508-04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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