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80051405號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2419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一、二 條條文;並增訂第 十二條之一 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一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四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三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倍以上金額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前項第四款之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第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期間,僅領取本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生效後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其加保資格條件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