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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9.22宣導資料

老公第一天上工,雇主未加勞保就受傷,【申請職災給付】可以嗎?

發佈日期 : 20150323 撰文 :曾亮 
文章編號: 7437 

老公在第一天上工,不小心被沖壓機攪到手指斷了2隻。 
由於是第一天上班,公司還沒幫他加保勞健保。請問:這樣可以申請職災嗎? 
【回答】 

 

A、首先說明勞保的相關問題:

  

(一)

雇主為勞工加保義務: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勞保之通知】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詳細內容參考:保險雲世代 http://www.tw-insurance.info/article.cfm?ct=7437,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1.      由以上強制規定可知雇主須為勞工投保勞保。未投保的處罰:
72條:【投保單位不依法辦理勞保之責任】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      因未投保勞保,故本次事件與勞保無關,無法申請勞保給付,但依法(侵權行為)可向雇主請求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B、發生職災勞工的權利:

  

(一)

勞基法的規定:(無過失補償責任)

  

1、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2、第六十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3、以上為勞工發生職災後,雇主的補償責任,雖然未投保勞保但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履行補償責任,則勞保給付部份已被勞基法第59條所涵蓋。

  

(二)

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裁判字號:92年勞訴字第40 
要旨:按「雇主對勞工應施以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求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依案例情形,勞工可向雇主請求【無過失的補償責任】與【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C、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詳細內容參考:保險雲世代 http://www.tw-insurance.info/article.cfm?ct=7437&p=2,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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