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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第一天上工,雇主未加勞保就受傷,【申請職災給付】可以嗎?
發佈日期 : 2015年03月23日 撰文 :曾亮
文章編號: 7437
老公在第一天上工,不小心被沖壓機攪到手指斷了2隻。
由於是第一天上班,公司還沒幫他加保勞健保。請問:這樣可以申請職災嗎?
【回答】
A、首先說明勞保的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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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雇主為勞工加保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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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勞保之通知】 1. 由以上強制規定可知雇主須為勞工投保勞保。未投保的處罰: 2. 因未投保勞保,故本次事件與勞保無關,無法申請勞保給付,但依法(侵權行為)可向雇主請求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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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發生職災勞工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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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勞基法的規定:(無過失補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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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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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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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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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六十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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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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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為勞工發生職災後,雇主的補償責任,雖然未投保勞保但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履行補償責任,則勞保給付部份已被勞基法第59條所涵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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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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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2年勞訴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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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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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詳細內容參考:保險雲世代 http://www.tw-insurance.info/article.cfm?ct=7437&p=2,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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