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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倒塌鋁板撞擊死亡災害 (1051051034537

一、行業分類:資源回收業(3830)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05

三、媒 介 物:其他媒介物(鋁板)9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災害發生經過:

       ○○行勞工曾○○稱述,10573095分許,曾○○與張○○各自於分類工作區工作,曾○○聽到張○○大叫一聲,隨即前往察看,發現張○○下半身遭倒塌鋁板壓住,臉部朝下且有血,曾○○隨即呼叫同事劉○○幫忙將鋁板移開,並打119叫救護車,經送衛生福利部○○醫院再轉送○○醫院急救後,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依據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罹災者張○○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甲.休克。乙.顱腦損傷、胸部挫傷、上下肢骨折。

  (二)綜上及依相關人員陳述以及災害現場概況研判,本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為:10573095分許,直立放置於張○○分類工作區之回收抽屜櫃旁之鋁板,因未採取繩索捆綁、擋樁等必要設施,因倒塌撞擊於分類工作區工作之張○○頭部,致張○○倒臥地面,且下半身遭倒塌鋁板壓住,經由救護車送醫急救後,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本案災害發生原因分析如下:

 1.直接原因:遭倒塌鋁板撞擊,造成顱腦損傷、胸部挫傷、上下肢骨折,致休克送醫不治死亡。

           2.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堆置物料,未採取繩索捆綁、擋樁等必要設施,防 止倒塌、崩塌或掉落。

 3.基本原因

                (1)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未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 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

() 雇主應依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 雇主對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1070907-104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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