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3 宣導資料 從事物料清運作業發生墜落致傷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專門營造業(439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 介 物:屋頂(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0人、傷1人
五、發生經過:
(一)10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號,永○○營造有限公司。
(二)永○○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南○首都廣場大廈水晶棟整建維護工程,楊罹災
者當日欲將自外牆拆卸下之舊鐵窗自1樓增建屋頂搬運下來,遂自車道旁之
圍牆爬上車道頂棚,於頂棚上行走時因踏穿採光罩後墜落至車道上(墜落
高度約3公尺)。
(三)緊急送往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治療,目前住院休養中。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
(二)間接原因:雇主使勞工於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未先規劃安全
通道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基本原因:
1. 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2. 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
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
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
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二)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
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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