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從事建物欄杆玻璃清洗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1140501991
一、行業分類:建築物一般清潔服務業(812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介物: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一)災害發生於民國114年2月24日13時25分許。
(二)災害發生當日13時25分許,沈完成15樓欄杆玻璃清洗作業後,欲垂降
至14樓欄杆玻璃外側的過程中,設置於15樓欄杆玻璃上緣包覆工作繩及
安全繩的護套,因沈垂降重力突然壓破欄杆玻璃上緣並向露台內側甩
落,導致欄杆玻璃已破裂處之尖銳面瞬間同時割斷未有護套包覆的工作
繩及安全繩,造成沈墜落至1樓地面,經民眾協助通報119救護, 由救護
車將沈送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延至當日14 時19分許
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雇主使罹災者沈於距地面高度46.57公尺處使用繩索垂降從事建物欄杆玻
璃清洗作業時,未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SO22846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
規定從事工作(如繩索之設置路徑應辨識可能損傷繩索之潛在危害,遠離
危害或採取適當保護設施,避免被任何表面損傷等),導致設置於15樓欄
杆玻璃上緣包覆工作繩及安全繩的護套,因罹災者沈垂降重力壓破欄杆
玻璃上緣,破裂玻璃的尖銳面瞬間同時割斷未有護套包覆的工作繩及安全繩,
造成罹災者沈自14樓墜落至1樓地面,墜落高度46.57公尺而傷重死亡。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從事建物欄杆玻璃清洗作業時,自高度46.57公尺墜落
至1樓地面,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繩索作業,未採用符合國際標
準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如繩索之設置路徑應辨
識可能損傷繩索之潛在危害,遠離危害或採取適當保護設施,避免被
任何表面損傷等)。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6.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
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7.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
、「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
導及協助」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二)雇主應依事業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三)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暨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四)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
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
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 項)
(五)雇主依第13條至第63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七)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
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