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電焊作業發生感電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4310)
二、災害類型:感電(13)
三、媒 介 物:輸配電線路(35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依據現場檢查、相關人員談話紀錄及查證資料研判,112 年 7 月 10 日 16 時 20
分許,焊接作業用之電焊柄及焊條已懸掛於鐵架屋頂小梁,罹災者雙腳站立於 鐵
合梯同一側且下半身倚靠於鐵合梯,未及拿取電焊柄,其雙手碰觸到屋頂小 梁時,
突然喊叫一聲即沒有反應的立於鐵合梯上,位於一旁的雇主立即將罹災 者扶住,
並請在旁的黃員幫忙扶住鐵合梯上的罹災者,黃員碰觸鐵合梯時發現 鐵合梯帶電,
即將鐵合梯梯腳壓住的電線移開,未及將罹災者抱下來,罹災者 即連同折斷的鐵
合梯跌落至地面,業主於看見罹災者躺在地上時,立即打電話 呼叫救護車,罹災
者於送往花蓮慈濟醫院到院前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工作中遭電擊造成心肌細胞損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 對於使用之鐵合梯,腳部未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2. 對勞工於作業中,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之虞,未有防止絕 緣
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3. 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 接
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 止感
電用漏電斷路器。
(三)基本原因:
1. 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 未對勞工實施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未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5. 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執行文件。。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
在 75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
腳座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
(二)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
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
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
電設 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3 款)
(三)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
電氣 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
危害之設 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6 條)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