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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9.23宣導資料

新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應注意上課課程、時數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16

雇主對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二小時。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自動檢查。

   ()改善工作方法。

   ()安全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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